文昌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讨论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编制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海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参照其它城市同类规定,并结合文昌市城市发展的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条在文昌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编制和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村庄和集镇,经批准可暂按国家、海南省村庄和集镇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规定未涉及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海南省现行法律、法规、规范和文昌市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城市规划编制体系1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体系按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四个阶段控制
规划内容和深度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执行
图1-1文昌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文昌市城市规划编制体2总体规划的编制第六条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为15~20年;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为3~5年
依据近期建设规划,可编制年度的规划实施方案,作为城市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的依据
分区规划的编制第七条分区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设施、城市基础设施的配置作进一步的安排
分区规划的范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全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组团结构,并结合河流、山脉、道路等地形地物的分界和行政区界确定
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八条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需要,制订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计划
第九条城市新区、旧城改造区、特定区域、近期建设区以及备用土地、拟出让土地等城市建设重要控制区域,应当优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第十条修建性详细规划应以控制性详细规划所确定的各项控制要求和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进行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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