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优惠政策一、免征增值税政策(一)《条例》规定免征增值税项目1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2
避孕药品和用具;3
古旧图书;4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5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6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7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8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一一《增值税暂行条例》9
(1)关于增值税的起征点: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4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l5000-2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
——国税函[2003]84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第六条关于提高营业税和增值税起征点的规定,适用于所有个人,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一财税[2003]12号(二)若干农业生产资料1
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
(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醋、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蹒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峨核型多角体病毒、唾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略醇、辛硫磷、辛酰溴苯腈、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酸甲胺磷、莠去津
(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5)对原征收增值税的尿素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实行增税先征后退政策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