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3页浅谈对经济合同效力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在司法实践中,审理经济合同案件,首先要解决的是确认经济合同的效力问题
被确认无效的经济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审理合同纠纷的依据
在审查合同效力时,必须审查的是:合同主体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合同是否履行了法定的审批手续等等
此外,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实践中,关于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者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如何确认合同效力问题;关于超越经营范围或者违反经营方式签订的经济合同是否有效问题;关于无实际履行能力的工商企业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如何认定的问题等等,有关法律法规都做了相对应的规定和解释
但是,由于实际情况的复杂与多变,现有的规范并不能解决所有问题,这就要求我们在实践中要注意理论联系实际,认真地去研究法制建设中和经济审判实践中特别是在确认合同效力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加以解决
一、关于确认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问题
以往确认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都是以是否具备法人资格为界限,企业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都要求合同主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为主体不合法,合同无效
今后是否仍应如此
这是一个不能免避又切实需要明确的实际问题
笔者认为,从理论上讲,法人资格与经济合同主体资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能混为一谈,不能用法人资格作为尺度去衡量合同的主体资格
法人资格是对组织、团体的法律人格化
企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
企业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民法通则》已作了明确规定
经济合同的主体资格,则是对民事法律关系主体而言的,是指依法享有权利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