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加快我省农业机械化进程,省财政设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贴资金)
为加强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贴资金由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安排,并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农[2002]14号),实行财政报账制
各市、县财政也要设立相应的专项补贴资金
第三条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和省农机局联合分配下达
第四条补贴资金使用遵循以下原则:1
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机械化进程,全面提高我省农业机械化水平
重点支持购置适合本省区域内使用的新型先进农业机械;资金分配向粮食主产区倾斜
对购机者实行直接补贴,让农民直接受益
购机者自愿选择和使用农业机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购机者使用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二章补助对象和使用范围第五条补助对象是:本省行政区域内以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为目的而购置新型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农民个人(农场职工)、农机专业户和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机服务组织
不包括各级农业行政、事业单位
第六条补贴资金的补贴范围,主要为新型先进且适用性强的大中型农业机械
大中型拖拉机、秸秆还田机等耕整机械;2
插秧机、收割机等稻麦生产机械;3
粮食低温烘干机;4
其它农业发展急需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三章补助条件和补贴标准第七条补贴资金补贴的农业机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
必经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核准推广并已取得省级以上推广鉴定证书且是经审核列入《国家和省级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的农机产品;-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