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护动物疫情报告管理条例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物疫情是指动物疫病发生、发展的情况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的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公布动物疫情
未经授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动物疫情
第四条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辖区内动物疫情报告工作
第五条动物疫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
县、地、省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建立四级疫情报告系统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全国布设的动物疫情测报点(简称“国家测报点”)直接向全国畜牧兽医总站报告
兽医法规第六条动物疫情报告实行快报、月报和年报制度
(一)快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快报:1、发生一类或者疑似一类动物疫病;2、二类、三类或者其他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3、新发现的动物疫情;4、已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
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国家测报点确认发现上述动物疫情后,应在24小时之内快报至全国畜牧兽医总站
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应在12小时内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二)月报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辖区内当月发生的动物疫情,于下一个月5日前将疫情报告地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地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每月10日前,报告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于每月15日前报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全国畜第1页共2页牧兽医总站将汇总分析结果于每月20日前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三)年报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每年应将辖区内上一年的动物疫情在1月10日前报告地(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地(市)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1月20日前报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省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在1月30日前报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全国畜牧兽医总站将汇总分析结果于2月10日前报国务院畜牧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