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皖政办秘〔2008〕76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产煤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安徽省经济委员会、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制定的《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第2页共1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6页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第3页共16页第2页共1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16页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方针,努力构建“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提高我省煤矿瓦斯治理水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的发生,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各类煤矿
第三条煤矿存在本办法规定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查处
第二章通风可靠第四条矿井必须建立系统合理、设施完好、风量充足、风流稳定、局部通风规范的通风系统,确保通风可靠
第五条建立合理的通风系统
矿井具备独立完整的通风系统,有稳定充足的通风动力、完善合理的通风网络、坚实可靠的通风设施,并做到三者之间的合理匹配与优化
各用风地点的风量、风速和风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一)新矿井、新水平、新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