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3页牟国良与原兰州八一物业集团公司清算组承包合同返还利润款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1)民一终字第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牟国良,男,48岁,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畅家巷110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兰州八一物业集团公司清算组。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小沟头108号。法定代表人:魏新民,清算组组长。委托代理人:张少华,兰州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牟国良为与原兰州八一物业集团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承包合同返还利润款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1)甘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牟国良,被上诉人清算组组长魏新民,委托代理人张少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牟国良等人原在兰州市乡镇房屋开发公司业务八处(以下简称乡镇公司八处)工作,1988年国家清算整顿公司时,乡镇公司八处被撤销。牟国良在乡镇公司八处工作期间,先后以兰州市乡镇房屋公司(以下简称乡镇公司)、乡镇公司八处的名义与兰州光华玻璃工艺厂(以下简第2页共13页第1页共1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3页称光华玻璃厂)、兰州饮食公司(以下简称饮食公司)签订了联合开发房地产协议。具体如下:1988年10月5日,乡镇公司(乙方)与光华玻璃厂(甲方)签订《庆阳路小区建设开发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兰州市庆阳路南边,光华玻璃厂以北长100米,宽12米的地段。工程为四层商店包括地下室及两栋高层综合楼,建筑面积约10000平方米。光华玻璃厂负责办妥立项、规划、报建等审批手续。乡镇公司负责开发的全部资金。双方约定的投资受益的方式为按投资比例分房。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军房公司)与乡镇公司八处、乡镇公司一起作为乙方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兰州军区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军区房管局)作为担保单位在合同上加盖了公章,张普作为承包人代表、牟国良作为乙方代表在协议上签字。1988年10月25日,光华玻璃厂与乡镇公司八处签订了《〈庆阳路小区建设开发协议〉的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合作开发光华玻璃厂现址兰州市畅家巷82号和畅家巷194号两处(包括厂房和住宅楼)的改造工程。1988年10月16日,饮食公司(甲方)与乡镇公司八处(乙方)签订《关于联建武都路旅社营业综合楼的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开发兰州市武都路三层旅社楼,将旅社拆除后新建一幢旅社和5610平方米营业综合楼。饮食公司负责前期拆迁、安置、“三通一平”并办妥开工前的全部手续,乡镇公司八处负责工程项目的全部投资,房屋建成后双方按5∶5比例分房,张普作为乡镇公司八处的签约代表签字,乡镇公司与乡镇公司八处一起作为乙方加盖了公章。1988年10月25日,乡镇公司(甲方)与乡镇公司八处(乙方)签订《庆阳路小区建设开发协议》,约定:乡镇公司八处承包开发庆阳路以南光华玻璃厂以北庆阳路小区项目。甲方对乙方施工、工程开发账户、贷款、税费等实施监管。乙方按其与光华玻璃厂签订的联建合同履行开发职能并向甲方按总造价或总收入的3%交纳管理费。1989年3月1日,乡镇公司计划经营处与张普等四人签订了《武都路综合楼承包协议书》,约定由张普等四人承包开发武都路综合楼工程,发包方对承包方的开发经营活动实施监管,承包方向发包方交纳营业额343万元3%管理费10?29万元。乡镇公司及其上级主管单位兰州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作为鉴证单位)加盖了公章。第3页共13页第2页共13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3页共13页1989年1月11日,军房公司与张普、牟国良、梁国珍、王泽生签订了《兰州军区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张普等四人承包畅家巷八十四号、一百九十二号院房地产开发协议》(以下简称《畅家巷承包开发协议》),约定:承包开发畅家巷84号、192号院内的房地产项目,修建框架8层住宅楼8000平方米,8层车间5500平方米,4层框架商业网点楼10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23500平方米,总造价约805万元。承包人的组织形式为集体所有制。开发项目资金自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