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暂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指导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开展安全标准化工作,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建立企业自我约束、自我完善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浙江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非煤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及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06〕96号),在我省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结合《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AQ2007-2006),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金属非属矿山安全标准化的申报企业
第三条申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几下条件:(一)已取得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生产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
(二)已按照《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办法(暂行)》开展标准化工作,并自评达标
(三)自觉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至申请安全标准化考评之日前12个月内,未发生死亡事故、3人以上重伤事故等
第四条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考评分为安全管理和开采两系统进行
(一)按照《浙江省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安全管理考评标准》(见附件1,以下简称安全管理考评标准),考评安全管理,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管理标准化标准分为l00分
按照企业安全管理考评的实际得分,自评不足75分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不能参加安全标准化企业考评
(二)按照《浙江省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见附件2)或《浙江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标准化考评标准》(见附件3,两考评标准以下简称考评标准),考评开采系统,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标准化开采系统标准分为l00分
按照企业考评的实际得分,自评不足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