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的条件《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如下: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本条是关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规定。债权的转让,债务的转移,相当于是第三人取代了转让方的地位,转让方退出合同关系,由第三人与相对人之间产生新的合同关系。本条规定与原《合同法》第88条完全一致。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必须有三方的合意,即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征得原合同对方当事人同意,或者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与第三人达成合同转让的意思表示。但仅有各方合意不必然发生合法有效的合同权利义务转让,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原合同合法有效;(2)原合同为双务合同;(3)概括转让的债权债务具有可转让性。此外,如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概括转让需要办理批准等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批准手续,否则,该概括转让的协议不产生概括转让的效力。第一页共十四页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的条件一、概述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也称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或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某一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作为受让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出让人相应地退出合同关系。概括转让是合同转让的一种形式,与合同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让相并列。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开展过程中,频繁发生各类资产的转让,转让标的的基础合同类型也较为丰富。其中,贷款合同、保理合同、票据贴现及承兑业务合同、各类顾问服务合同等大量基础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即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其性质决定了在合同转让时点下,转出方的部分合同义务可能尚未履行完毕。此时所发生的转让即不再属于单纯的权利转让,而应认定为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因此,为控制相关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有必要对合同概括转让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分类(一)根据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原因不同,可分为法定概括转让和约定概括转让两种情形。法定情形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权利义务必须转移的情形。如依《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第二页共十四页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又如,依《破产法》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破产的情况下,其合同权利义务与其他破产财产一同转移至破产清算组。约定情形则是指转让方与受让方经协商达成合意后转让的情形,其规定见于《合同法》第八十八条:“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本文将以此类概括转让为主要讨论对象。(二)根据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标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全部权利义务转让及部分权利义务转让两种情形。双方当事人可选择是否转让基础合同项下全部的权利义务。如转让标的为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义务,则受让人将完全取得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基础合同关系的新当事人。如仅转让部分权利义务,则受让方就该部分权利义务成为新的合同当事人,出让方在未转出部分仍承担相应权利义务。同时,如转让方与出让方对于转让标的的范围和性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就无法确定双方各自承受的权利义务份额,因而双方将连带地承担全部合同权利义务。三、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法律要点分析(一)关于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判定虽然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法律概念并不复杂,但实践中由于交易背景千差万别,可能发生与其他性质的法律关系相混淆的情况,故需要结合被转让的基础合同和转让合同本身进行判断。第三页共十四页1.根据基础合同的性质进行判断由于单务合同项下,一方仅负有合同义务,另一方仅享有合同权利,故不存在合同概括转移的基础,被概括转让的合同只能是双务合同。典型的双务合同如买卖合同,卖方对买受人并非只有债权,还有按照合同约定交付买卖标的物的义务。又如财务顾问合同,顾问方既有取得顾问费的权利,又有按照约定提供顾问服务的义务。双务合同的任一方未履行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