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09年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第三章审计计划第四章审计实施第一节审计实施方案第二节审计证据第三节审计记录第四节重大违法行为检查第五章审计报告第一节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第二节审计报告的编审第三节专项报告与综合报告第四节审计结果公布第五节审计结果跟踪检查第六章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的行为,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是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履行法定审计职责的行为规范,是执行审计业务应当遵循的职业标准,是评价审计质量的基本尺度
第三条审计机关及其审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适用本准则
其他组织或者人员接受审计机关的委托、聘用,承办或者参加审计业务,也适用本准则
第四条在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中,履行法定职责、遵守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按照适用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编报财务会计报告、提高管理和资金使用绩效,是被审计单位的责任
依据法律法规和本准则的规定,对被审计单位履行相关责任的活动独立实施审计并作出审计结论,是审计机关的责任
第五条审计的目标是监督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真实性是指反映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合的程度
合法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效益性是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等
第六条审计机关的审计业务包括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
前款所称经济责任审计是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的审计
专项审计调查是审计机关运用审计方法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