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司法保护的现状与思考在我国成文法律中,没有一部法律有明确的隐私权保护内容,仅仅在司法实践中,遇到隐私权问题时,司法解释予以规定,以名誉权的名义来保护隐私权
又由于隐私权未形成独立人格权,公众对隐私权的内容以及是否侵犯隐私权问题产生模糊认识,隐私权被侵害在我国相当突出
不仅公民、企业存在侵害隐私权的问题,而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也存在侵害隐私权的问题,具体侵害行为有:(1)侵入侵扰
私自侵入他人住宅、搜查他人住宅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的行为
(2)监听监视
私自对他人的行踪及住宅、居所等进行监听、监视,安装窃听装置或者摄像设备等行为
故意窥视他人居住,利用望远镜或者其他设备偷看他人私生活的行为
调查刺探他人的通信或者其他私人文件的内容,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的性生活,非法刺探调查他人的财产状况等隐私资料的行为
非法搜查他人身体或者财物的行为
(6)披露、公开或宣扬
非法披露、公开或宣扬他人的隐私资料,如他人的个人数据、婚恋史、受害记录、疾病史、财产状况等都是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
我国宪法及其他部门法有不少关于隐私权保护的相关规定,许多学者也就隐私权保护问题提出了诸多观点,但我国公民的隐私权仍旧保护不足,待于救济
主要原因如下:1、司法解释虽有隐私权的保护条款,但没有隐私权的概念,没有对隐私权作出具体界定
每一裁判都是法官对法律的解释
如果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单靠法官自由心证很容易造成同一案件不同的判决,或对具体案件的下判无所适从
2、侵犯隐私权在何种情况下承担民事责任法律规定不明确
最高法院公布的上述两个司法解释对隐私权方面的规定不一致
《意见》第140条:“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该规定明确了在侵害人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造成一定影响,达到损害他人名誉时,承担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