副局长错背贪污罪XX年申诉讨回清白第一篇:副局长错背贪污罪10年申诉讨回清白原XX县区国税局副局长姜希忠用了10年时间证明自己是清白身,不是“贪污犯”,2005年,他虚弱地躺在病床上说:党终于承认我是个奉公守法的共产党员了
国税局副局长——“贪污之罪”突降身姜希忠,今年58岁,XX市人
40年的工龄和35年的党龄
曾任XX县区国税局副局长,1994年10月担任XX县区国税局主管企业——XX县区光华印刷厂厂长、法人代表
1995年6月12日,姜希忠被XX县区人民检察院以“贪污、挪用公款”的罪名批准逮捕
因为指控事实证据不足,XX县区人民检察院无法对姜希忠提起公诉,于1995年12月12日对姜希忠作出了《免予起诉决定书》:“被告人姜希忠目无国法,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经构成挪用公款罪
但被告人姜希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被告人姜希忠免予起诉
”免予起诉——公职、党籍仍被开“虽然免予起诉,但还是说我犯了罪
”姜希忠对这份《免予起诉决定书》不服,当即向XX县区人民检察院、XX县区人大常委会提起申诉
1996年6月11日XX县区人民检察院作出《复查决定书》驳回他的申诉
姜希忠不服又向XX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1996年12月3日,XX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中称:“经本院复查认为,申诉人姜希忠挪用公款证据不足,其主观故意不明显,构不成挪用公款罪
经本院讨论后决定,撤销XX县区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
”1995年7月已经作出了“开除姜希忠同志公职并停发工资的决定”
在他申诉期间,XX县区国税局党委又于1996年7月23日作出“开除姜希忠党籍的决定”
清白之后——无罪人“有罪”数年1997年6月12日,XX县区人民检察院对姜希忠提起公诉,第1页共5页因证据不足,XX县区人民法院拒绝开庭
这次姜希忠被羁押了118天
同年12月26日,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