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局关于农产品调研的报告根据工作安排,我局认真开展农资、农产品税收政策调研工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一、现行农资、农产品主要涉及的免税税收政策(一)企业所得税方面1.从事农产品种植项目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2.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减免企业所得税,但初加工免税前提是一定要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和后续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文件的范围;(二)增值税方面:1.对农资方面的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1)、农膜(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3)、生产销售的阿维菌素、胺菊酯、百菌清、苯噻酰草胺、苄嘧磺隆、草除灵、吡虫啉、丙烯菊酯、哒螨灵、代森锰锌、稻瘟灵、敌百虫、丁草胺、啶虫脒、多抗霉素、二甲戊乐灵、二嗪磷、氟乐灵、高效氯氰菊酯、炔螨特、甲多丹、甲基硫菌灵、甲基异柳磷、甲(乙)基毒死蜱、甲(乙)基嘧啶磷、精恶唑禾草灵、精喹禾灵、井冈霉素、咪鲜胺、灭多威、灭蝇胺、苜蓿银纹夜蛾核型多角体病毒、噻磺隆、三氟氯氰菊酯、三唑磷、三唑酮、杀虫单、杀虫双、顺式氯氰菊酯、涕灭威、烯唑醇、辛硫磷、辛酰溴苯精、异丙甲草胺、乙阿合剂、乙草胺、乙酰甲胺磷、莠去津。(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2.现行对农产品方面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1)、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2)、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第1页共20页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3)、纳税人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销售畜禽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免征增值税。二、农资、农产品主要涉及的免税税收政策运行的弊端及给税收征管带来的问题(一)企业所得税方面:1.农产品种植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农产品种植企业免税,应提供其从事种植业的证明资料,从以往种植业企业提供的种植业证明来看,主要是:村委开具的合作社成员各家种植土地证明、村委与种植企业签订的租地合同、有的种植企业与个人签订的租地合同,这些证明、合同的出具人多为村委和农民,较容易取得,可信度不高,申请免税的种植土地毕竟是占很少数,即便不真实也很难证实其真实性,给税务机关的免税管理带来了困难。种植企业免税如果不能提供强有力的种植证明,可能会借助免税的优势虚开销售发票,发票开具的销售金额远大于其真正的种植能力,造成后续环节的虚假税前扣除,形成企业所得税税收流失。种植企业免税如果不能提供强有力的种植证明,就很难区分出销售产品是种植的还是从事商业购销的,致使很大一部分从事购销农产品不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采取提供虚假证明的方式按种植业免税,在农产品种类很普遍的情况下,税务机关很难防止这种用购销装扮成种植减免的税收征管漏洞。2.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免税给税收征管带来的问题。一是由于农产品初加工企业增值税减免,并且其初加工项目所得减免,一方面这类企业源头取得的农产品发票或自行开具的收购发票不实,另一方面这种特殊优惠身份可导致其虚开农产品初加工产品销售金额,造成下一深加工行业的税收虚假抵扣进项税。现行农产品抵扣政策采用“前免后抵、自开自抵”的方式,违背了增值税征扣税一致的基本原则,造成购销双方相互制约的增值税征扣税链条机制失效,不完善的政策链条为虚开收购发票偷税提供了可能。二是会形成征不到农产品深加工企业的所得税。从各地稽查中发现的偷骗税手段主要有:向农业生产者第2页共20页收购农产品时,利用政策漏洞虚开收购发票,多列金额和数量,虚增进项税额以达到偷税的目的;虚开收购发票以虚增进项税额,进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利,帮助其他纳税人偷税;向一般纳税人收购农产品时,不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自行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既使自己多抵扣税款,也帮助销售方逃避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