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理解、界定和披露非经常性损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解读为进一步加强同非经常性损益相关的信息披露,提高资本市场财务信息披露质量,证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2007修订)进行了修订,并根据文件形式的变化将名称相应改为“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
新的非经常性损益规定从定义、内容、披露要求等方面均做出了比较重大的修改,对于提高上市公司、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和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非经常性损益信息披露的透明度,提高财务信息同投资者投资决策的相关性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主要从非经常性损益规定修订的背景及总体思路、主要修订之处和执行中的主要关注事项三个方面,对修改后的非经常性损益披露要求进行解读
一、修订的背景和总体思路非经常性损益是我国资本市场上重要的信息披露指标,对于投资者正确理解和把握相关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从而做出科学合理的投资决策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从提高信息披露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出发,非经常性损益通常也作为重要的监管指标,在认定公司持续盈利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发行条件之一,要求“发行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其中,“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章规定了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条件,其中第七条关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续性”的规定中,要求“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低者作为计算依据”,第十三条关于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募集股份(即“增发”)的条件中,在计算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的净资产收益率时,在计算依据上也做了同第七条相同的规定
此外,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也明确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