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早在18世纪90年代,随着以贝卡利亚,费尔巴哈为代表的刑事古典学派将社会契约理论运用于刑法学说,刑法经典著作中便出现了旨在反对罪刑擅断,反映资产阶级自由思想的罪刑法定主义
从此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便作为一条“至尊原则”亘古贯穿于世界刑事法学思想发展的各个阶段,罪刑法定原则以三权分立和心理强制说作为其理论基础,与罪行相适应原则和罪行人道原则一道成为近现代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基本原则
虽然自1801年《法国刑法典》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至今已历经两个多世纪的历史变迁,但依然是刑事立法的最经典原则和法律科学的最高思想
在中国清末立法运动中诞生的《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同时也是中国第一部以最直接,最明确的方式将罪刑法定原则植入、并力图表现于法典的具体条文中的资产阶级的先进法典
罪刑法定主义这一西方舶来品的到来,被视作是中国法制近代化的最伟大的立法成就
它是中国刑法近现代化发展的标志和思想基础
从此,中国刑法史翻开了崭新的一页
罪刑法定原则适应并体现了世界当代民主与法治的发展潮流
因此,其被我国1997年刑法继续继承吸收
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1997年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将其与罪行相适应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举作为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并废止了类推制度
无庸质疑,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典中的确立,是我国刑事立法日益健全和完善的重要标志,是我国刑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对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产生的影响是深远的
罪刑法定原则旨在通过抑制来自公权力的刑罚权来保障人权,使它的发动以法定为前提
其基本价值体现为对人权的保护,尤其体现在保障犯罪人的人权,由此,该原则享有“犯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