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6页设为首页┊收藏本站┊政策法规┊理论研究┊合同参考┊名词解释┊问题咨询【文件题目】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实施日期】2006/03/25【颁发文号】吉林市人民政府令第170号【失效日期】《吉林市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2月16日吉林市人民政府第13届5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3月25日起施行
市长徐建一2006年2月16日第一条为做好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条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成区和工业集中区内市人民政府批准列为棚户区改造计划的建设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市棚户区改造实施工作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对棚户区拆迁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棚户区拆迁应按《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拆迁许可
拆迁入应向市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拆迁申请;(二)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三)规划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五)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已足额存储的证明
市拆迁管理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发放房屋拆迁许可
第2页共6页第1页共6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6页第五条从事棚户区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应按《吉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通过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后,·持证上岗
拆迁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必须依法进行评估,并接受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的监督
第六条棚户区拆迁,由被拆迁人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特殊情况,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确定拆迁丰昭方式和回迁安置地点
棚户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统一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