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新老消费税暂行条例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前后对照表现行暂行条例(黑体字部分是被修改的内容)2008月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暂行条例(黑体字部分为修改内容)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纳税人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他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