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7页基于中间利润分成模型的农户定价权研究严太华战勇(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400030)摘要:本文探讨了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影响农户定价权的变量要素,并在此基础上给出了农户与中介(或企业)在合作博弈下的利润分成模型。此模型运用对事后中间利润的分配取代事前对收购价格的讨价还价,避免了后者可能出现的帕累托改进所带来的契约的无效同时,本文在对中间利润分成模型的局限性进行剖析的基础上,引入了农户合作组织作为分散的农户的代理人,放宽了中间利润分成模型的潜在假设,而且双重委托-代理关系理顺了农户和中介(或企业)之间的交易关系,对于建立有效的农产品交易机制是一个很大的推动。关键词:定价权,中介组织,中间利润,交易成本,农民合作组织0问题背景“三农”问题举国关注,中央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减轻农民负担,切实帮助农民增加收入,其中最引人瞩目的就是取消“皇粮国税”。政府的努力是显著的,但是“三农”问题不是仅靠农业税费的减免和农业生产的政策补贴所能解决的,根本的是要建立健全有效的农产品市场交易机制,农民对自己的产品要有定价权,这是增加农民收入的关键。在我国原计划经济体制下,实行的是重工业优先发展的战略(林毅夫等,1999)[1],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为工业化积累资金,政府对农产品“统购统售”,统一定价,农民自然没有定价权。从1985年起,农产品价格逐渐放开,中国农业经济的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农产品供给总量平衡,农业生产已由资源约束转为资源和市场双重约束,农民面临着耕作和销售的双重负担。然而,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本模式的中国农业生产规模过小,直接面对大市场的交易成本太大,农户需要借助农民中介组织以使自己和市场有效互动起来。农民中介组织,是指在农民与市场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的各类经济组织,并非特指仅由农民发起和组织的中介组织(张晓山等,2002),它被赋予了很广泛的含义。[2]对农业中介组织分类的方式有很多种①,但其与农户的联结方式可归为两类:自由型和契约型。前者是指中介跟农民在产品交易市场上自由搭配,农民和此类中介之间没有任何的契约关系;后者是指农户和中介之间签订了关于农产品的交易契约,形成一种显性的或隐形的合作关系,它们之间的利益行为受契约的约束。对中介组织形式进行介绍和研究的文献不胜枚举,但是对农户定价权以及农户和中介之间利润分配机制的研究较少,本文将对此进行探讨。1农户定价权要素的数学描述1.1概念说明假设农产品生产单位成本为c1,中介向农民支付的农产品单价为p1,中介把农产品推向市场的销售单价为p2,中介在销售过程中花费的包装、运输、市场开拓等单位分摊费用为c2,假①参看张晓山等著的《联结农户与市场:中国农民中介组织探究》,其中对中介组织的形式有详细介绍。第2页共7页第1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7页设某种特定农产品的市场需求函数为D(为了分析的方便,假设市场需求仅仅对农产品的市场零售价格p敏感,引入一个简化的需求价格函数模型[3]D=AP−k,k>1,其中,A,k都是常数)。则中间利润定义为单位农产品流通中产生的净利润,表示为:TR=(p2−c2−c1)⋅AP−k(1)中介得到的中间利润份额为:MR=(p2−p1−c2)⋅AP−k(2)农户得到的中间利润份额为:FR=(p1−c1)⋅AP−k(3)农民定价权就是农民在农产品定价过程中有多大的发言权,能为自己争取多大权益,或者把这种能力称为价格谈判力。如果把谈判力b简单数量化地定义为农民得到的中间利润份额与中间利润总额之比的话,则:b=FRTR=p1−c1p2−c1−c2,b∈[0,1],(4)此表达式是一个结果式,不能揭示农户谈判力的内涵。对式(4)的理解是:农户获得的利润比例越大,则说明农户的价格谈判能力(即定价权)越大。如果b=0,则p1=c1,农户刚保本;当b=1是农户有着对农产品价格的完全控制能力,此时市场上农产品极度短缺;当然b≤0也是可能出现的,农民亏损,就可能放弃对相应农产品的生产,所以本文假设0≤b≤1。1.2农户定价权要素模型在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