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7]1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机构管理的土地储备资金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使用的资金
土地储备机构在持有储备土地期间临时利用土地取得的应上缴国库的零星收入,不在本办法规范范围内
第三条土地储备资金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
土地储备资金应当独立于土地储备机构的固有财产及其管理的其他财产,实行分账核算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份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季度、月份的起讫日期亦采用公历日期
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主要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对土地储备项目应进行成本核算
第六条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七条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土地储备资金的收支情况和土地储备项目的成本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二)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采用规定的会计政策,确保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三)土地储备资金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者延后
第八条土地储备资金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内部会计监督与控制以及相关会计基础工作等,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会字[1996]1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及内部控制规范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制度
第九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