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除现场平安管理制度撤除现场平安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撤除施工平安,标准城市房屋撤除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国家《建筑法》、《平安生产法》、《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意见。第二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领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进展房屋撤除施工的,适用本意见。第三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撤除施工平安监视管理部门,负责向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市非爆破撤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建筑物撤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撤除施工企业平安生产人员资格;管理城市房屋撤除施工企业,建立撤除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实行撤除工作年度;实施拆迁工程撤除现场管理;配合安监部门进展撤除施工平安事故处理。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撤除施工平安监视管理的日常工作。第四条南京市平安生产监视管理局作为全市平安生产综合监视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撤除施工平安监视管理工作。第五条各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区房屋撤除施工平安实际状况,组织所属房产、安监等部门,加强本区城市房屋拆迁撤除施工平安监视管理,对本区内容易发生重大撤除施工平安事故的单位进展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撤除施工平安管理,应当遵循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原那么。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撤除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必须遵守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依法承担房屋撤除施工平安责任,做到既各尽其责又互相配合,共同保障拆迁工程的撤除施工平安。第七条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必须加强拆迁工程撤除施工平安的总体控制,其平安责任主要包括:(一)确认由撤除施工企业编制的房屋撤除施工方案(包括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毗邻建筑物和地上地下管道、管线等的平安防护和环保措施);(二)依照规定确定撤除施工平安措施所需的费用,列入拆迁工程概算,及时支付给撤除施工企业,并催促其专款专用;(三)委托列入城市房屋撤除施工企业、并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房屋撤除施工企业,实施房屋撤除;(四)催促撤除施工企业制定撤除施工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各项平安防护和环保措施;(五)设立撤除平安联络员,承受主管部门有关平安的教育和;(六)发生撤除施工平安事故时,必须按照《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第八条撤除施工企业对房屋撤除施工平安负总责,其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房屋撤除施工平安的第一责任人。撤除施工企业的平安责任主要包括:(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编制房屋撤除施工方案,实施房屋撤除;(二)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撤除业务;(三)依法领取《平安生产许可证》、缴纳平安生产风险抵押金、办理施工作业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四)建立健全平安施工责任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平安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平安施工所需资金的投入,进展定期和专项平安施工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五)制定撤除施工平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指定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六)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平安防护用品,并监视作业人员按照使用规那么佩戴、使用;(七)企业主要负责人、工程负责人和专职平安生产管理人员,需经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平安生产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八)发生撤除施工平安事故时,必须按照《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处理。第九条城市房屋拆迁撤除施工,应当由具备保证平安条件、具有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三级以上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非爆破撤除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撤除施工企业进展。第十条申领江苏省非爆破撤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依照苏建建(xx)246号《<江苏省建筑物非爆破撤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