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除现场平安管理制度撤除现场平安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撤除施工平安,标准城市房屋撤除行为,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平安,根据国家《建筑法》、《平安生产法》、《建立工程平安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平安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提出本意见
第二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栖霞区、雨花台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领取《城市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进展房屋撤除施工的,适用本意见
第三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撤除施工平安监视管理部门,负责向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本市非爆破撤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建筑物撤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平安生产许可证、撤除施工企业平安生产人员资格;管理城市房屋撤除施工企业,建立撤除施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档案,实行撤除工作年度;实施拆迁工程撤除现场管理;配合安监部门进展撤除施工平安事故处理
南京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城市房屋拆迁撤除施工平安监视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南京市平安生产监视管理局作为全市平安生产综合监视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市城市房屋拆迁撤除施工平安监视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政府应当根据本区房屋撤除施工平安实际状况,组织所属房产、安监等部门,加强本区城市房屋拆迁撤除施工平安监视管理,对本区内容易发生重大撤除施工平安事故的单位进展严格检查
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条城市房屋拆迁撤除施工平安管理,应当遵循平安第一、预防为主的原那么
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撤除施工企业及有关单位,必须遵守平安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依法承担房屋撤除施工平安责任,做到既各尽其责又互相配合,共同保障拆迁工程的撤除施工平安
第七条拆迁人或被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必须加强拆迁工程撤除施工平安的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