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进一步促进全市对外贸易平稳较快发展意见扶持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一、项目申报依据本申报指南支持的项目及标准均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对外贸易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发〔2009〕38号)规定执行。二、管理部门及职责青岛市外经贸局、财政局共同对本实施细则所指的扶持资金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其中:市外经贸局负责扶持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会同市财政局确定扶持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市财政局负责扶持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批项目、拨付资金,提出对资金的监督要求,并与市外经贸局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各区(市)外经贸局、财政局负责本辖区内企业报送书面材料的受理和初审。三、申请资金支持企业条件认定1.具有青岛市企业法人资格,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在有关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了进出口经营权备案且有出口实绩。2.出口统计在青岛市(以海关统计为准),中小企业和大型企业分类以2008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为准。3.管理规范,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4.专项资金中地方财政预算安排部分支持重点为对地方财政贡献较大的自营出口企业及组织出口本地货源为主的外贸企业。四、扶持资金支持项目1.电子商务市场推广项目。是指企业为广泛推介产品,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应用互联网技术,借助第三方贸易平台而开展的电子商务和市场推广活动,对企业应用第三方贸易平台发生的费用支出予以支持。2.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是指对年出口额1500万美元及以下的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网站建设、广告商标注册,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境外投(议)标等方面发生的费用,具体支持标准按照商务部、财政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3.地方支持中小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项目。是指在国家中小企业资金支持的基础上,对年出口额1500万美元及以下的中小出口企业参加在我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展览会。对企业参加上述展会展位费支出给予补助。4.大型出口企业参加境外展览会项目。是指对不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出口企业参加在我国境外及港澳台地区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览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展览会。对企业参加上述展会展位费支出给予补助。5.大型出口企业设立境外营销机构项目。是指对不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出口企业到境外设立营销和售后服务网络、商标注册、专利申请、质量认证、品牌培育活动等发生的费用支出予以支持。6.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险项目。是指出口企业为开拓国际市场,降低收汇风险,投保短期项下出口信用保险的项目。对企业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费支出予以补助。7.企业应对国际贸易壁垒项目。指企业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针对他国设置的各种贸易保护壁垒,采取应对措施的项目。对企业发生的应诉、律师等费用予以补助。8.机电、高新技术公共服务平台项目。指国家科技兴贸创新基地所搭建和完善的信息服务、认证、研发、试验检测、培训和国际孵化器等公共服务平台。对公共服务平台按项目投资及效益予以支持。9.机电、高新技术产品出口企业研发及技改项目。指重点行业的重点企业、机电和高新技术重点联系企业、创新基地企业开展的共性技术研究开发项目;通过专家评审且已达到中试以上的机电和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研究开发项目;以及经县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的机电和高新技术出口产品技术改造项目。对企业投入的研发、技改费用予以补助。10.农轻纺重点联系企业共性技术研发。是指企业根据实际需求,自主研发或联合开发对整个行业能产生显著带动作用,具有较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研发项目。项目必须在行业内采取无偿或优惠方式,进行技术交流和成果共享。11.农轻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是指以本行业出口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提供主要面向出口市场的研发、设计、质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