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账务导语: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人,没有法人资格。也不需要资本。总公司为分公司拨付的资金,只能做往来处理,总公司计入其他应收款,分公司计入其他应付款。分公司(branchpany)是指在业务、资金、人事等方面受本公司管辖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是母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母公司承当。虽有公司字样但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无自己的章程,公司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1、分公司是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的;2、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在经济是统一核算,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由隶属公司负责清偿。其实际占有和使用的财产是总公司财产的一局部,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中。3、分公司不是公司,它的设立不须依照公司设立程序,只要在履行简单地登记和营业手续后即可成立。4、分公司不独立承当民事责任,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5、分公司没有独立的名称,其名称只要在总公司名称后加上分公司字样即可。1.分公司一般便于经营,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也比拟简单;2.分公司承当本钱费用可能要比子公司节省;3.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就流转税在所在地缴纳,利润由总公司合并纳税。在经营初期,分公司往往出现亏损,但其亏损可以冲抵总公司的利润,减轻税收负担;4.分公司交付给总公司的利润通常不必缴纳预提税;5.分公司与总公司之间的资本转移,因不涉及所有权变动,不必负担税收。、分公司在会计上有两种处理方式:非独立核算;独立核算分公司如果是独立核算的,那么相当于两家企业,各自财务处理分公司如果是非独立核算的,那么并入总公司一起帐务处理。借:库存现金等贷:内部往来—收入上交总部收入款时借:内部往来—收入贷:库存现金等总部会计处理:借:内部往来—收入贷:主营业务收入收到分公司上交款时借:库存现金等贷:内部往来—收入我国税法规定,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缴纳所得都有两种形式:一是独立申报纳税;一是合并到总公司汇总纳税。而采用哪种形式缴税那么取决于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性质--是否为企业所得税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一般情况下就地申报纳税。分公司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增值税的纳税地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因此,分支机构的增值税一般情况下就地申报纳税。但是,该条同时规定,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统一核算的总分机构之间的货物移送作视同销售的特殊规定实行统一核算纳税人的总分机构之间,总分机构不在同一县市,总机构将货物移送到分支机构,如果分支机构将移送到的货物对外销售时使用分支机构当地的发票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者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只要满足这两个条件之一的,这局部货物销售的增值税需要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总机构在货物移送时就需要视同销售,开具专用发票给分支机构抵扣。但如果总机构统一收款、统一开票,这局部货物销售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①《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那么》第4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实施细那么》第4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3)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那么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局部货物向购置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那么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