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进出口业务中如何防范信用证欺诈文章摘要:一、信用证概述为了适应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国际商会于1930年制订了《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对信用证的概念以及信用证的运作等方面作出了规定,供各国银行选择适用
以后经过多次修改,现在通行的是1994年1月1日生效的1993年修订本,称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UniformcustomsandpracticeforDocumentaryCredit)(简称ucp500)新修订本
目前,此项惯例已为15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银行所采用,成为调整信用证关系的一个最为重要的规范表现形式
(共1页)文章关键词:信用证欺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进出口业务企业国际商会贸易发展选择适用修订本文章快照: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机可乘
卖方利用银行不管货物的特点,销售一些根本不存在的货物,并伪造提单:或者有时提单所载货物与实际货物完全不~样
在这种情况下,买方付了款,却拿不到货,或者拿到的货与所订的完全不同,成为受害者
对此,国际海事局经常发布公告,提醒一些进口商当心受不法出口商欺诈
在实践中,常见的利用信用证欺诈的行为有以F几种:1、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行骗,可以是买方骗取卖方货物或卖方骗取买方开出真信用证,也可以是直接骗取银行付款
伪造、变造附随的单据、文件,即伪造、变造与信用证条款相一致的假单据、假文件
2.使用作废的信用证
主要指使用过期的信用证、使用无效的信用证、使用涂改的信用证等
3.骗取信用证
可以是开证申请人骗银行开具信用证,也可是他人骗取他人已开出的信用证行骗
4.利用软条款进行欺诈
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在开立信用证时,故意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这些条款上赋予了开证人或开证行单方面的主动权,从而使信用证随时因开证行或开证申请人单方面的行为而解除,以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