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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1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问题解答第一期*贸易外汇收支1: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是否进入待核查账户
答:须进入待核查账户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但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内回款
贸易付汇的退汇收入属于贸易外汇收入
*企业报告2:试点之日前,企业尚未完成的贸易信贷业务是否需要在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中进行报告
答:改革试点法规自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试点开始后,企业发生的贸易信贷应当通过监测系统进行报告
对于债权或债务关系发生在试点开始前、了结于试点之日后的贸易信贷,企业自主判断对其贸易外汇收支总量的影响;对于存在重大影响的,企业可采取网上或到外汇局现场报告的方式主动向外汇局报告
223:保税监管区域企业(保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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