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4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修改说明近期,国家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旧条例及其细则在立法角度、纳税义务、征收范围、销售行为等方面都做了较大的调整:一、暂行条例部分:(一)新增条款:1、第八条第四款: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2、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3、第十条第四款: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为预防出现税收漏洞,将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排除在上述设备范围之外。4、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此项内容已出现在相应的税收文件中,这次上升为条例。5、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原细则中的第三十四条规定上升为条例。(二)重点修订条款:1、第八条第三款: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2、第十条第三款: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增加了“相关的应税劳务”,是指与购进货物相关的应税劳务,如运输费、加工修理3、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