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5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54页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年修正)(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公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保护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2页共54页第1页共54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54页第三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依照本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受托职责
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基金份额享受收益和承担风险,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以下简称非公开募集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
第四条从事证券投资基金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基金财产的债务由基金财产本身承担,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其出资为限对基金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但基金合同依照本法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