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10页省国税局对新旧消费税暂行条例最新对照解读2008年11月10日,国务院颁发第539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省国税局在接到总局相关通知后,迅速组织业务骨干对新条例进行逐条解读
现将新条例与旧条例具体内容进行详细对照分析,以便于企业准确理解和操作
新旧消费税暂行条例对照表旧条例新条例变化要点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本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消费税
部分消费品(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及钻石饰品)已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条例对此进行了修订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税额),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执行
第二条消费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条例所附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消费税税目、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当缴纳消费税的消费品(以下简称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第2页共10页第1页共10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10页销售数量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条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