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用户服务协议甲方:用户申请人乙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提供和接受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和融资租赁登记及相关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登记系统,包括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服务事项(一)本协议所指的登记系统是指乙方运营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根据申请,乙方为甲方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和融资租赁的登记与查询服务。(二)根据《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乙方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提供应收账款出质的登记与查询服务。鉴于国家法律法规未对融资租赁的登记机构、登记效力等事项做出规定,为了推动融资租赁登记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乙方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根据甲方自愿申请,提供融资租赁登记与查询服务。(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与融资租赁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属于本协议的约定事项范围。(四)进行应收账款质押与融资租赁的登记和查询,应当注册为登记系统的用户。登记系统用户分为常用户和普通用户。登记系统的常用户可以进行应收账款质押与融资租赁的登记和查询,普通用户可以进行应收账款质押与融资租赁登记信息的查询。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注册成为登记系统的常用户或普通用户,根据注册用户类型享受乙方提供的不同服务。甲方申请常用户的,应当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常用户开通申请表》(以下简称《常用户开通申请表》,见附件)。(二)甲方应对包括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在内的以该用户名义进行的登记、查询等所有操作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三)甲方可拨打乙方开通的服务电话400-885-8500咨询登记系统使用有关问题。(四)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确、完整、真实的用户注册申请资料,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更新。因注册资料有误引起的后果,由甲方承担。(五)甲方应妥善保管自身创设的用户管理员和操作员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对所有以其登录名进行的登记与查询等行为负责。(六)甲方的登录名、密码发生被盗、遗忘或者怀疑被他人知悉、盗用等可能导致甲方遭受损失的情形,应及时采取申请密码重置等措施,预防和避免他人冒用本机构名义使用登记系统。(七)甲方进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应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和乙方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以下简称《应收账款登记规则》)。(八)甲方进行融资租赁登记,应遵守乙方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融资租赁登记规则》(以下简称《融资租赁登记规则》)。(九)甲方应注意以下事项,否则,甲方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后果:1.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应取得质权人的授权,除非甲方是应收账款质押业务的质权人;2.办理融资租赁登记的,应取得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授权,除非甲方是有关交易合同的当事人;3.准确完整地填写登记内容有关主体的法定注册名称,不得使用简称等不规范名称;4.清楚描述质押物或租赁物,达到可以识别的目的;5.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无真实交易背景的登记;6.登记文件记载的所有信息均视为非商业秘密或非商业敏感信息,且允许乙方依法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共享登记信息。(十)甲方查询时,应按照《登记办法》、《应收账款登记规则》或者《融资租赁登记规则》规定的查询条件进行,并承担未按照规定输入合格查询条件而查询不到登记信息所引起的后果。(十一)甲方可以通过登记系统提供的“登记文件验证”功能,输入编号验证登记文件和查询证明的真实性。(十二)甲方在使用登记系统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承诺不利用登记系统进行任何违法或不正当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1.为任何非法目的使用登记系统,上载、粘贴、传播或以其他方式发布含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信息:有违宪法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