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用户服务协议甲方:用户申请人乙方: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为明确甲乙双方在提供和接受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和融资租赁登记及相关服务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甲乙双方就使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登记系统,包括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服务事项(一)本协议所指的登记系统是指乙方运营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和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
根据申请,乙方为甲方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和融资租赁的登记与查询服务
(二)根据《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乙方建立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提供应收账款出质的登记与查询服务
鉴于国家法律法规未对融资租赁的登记机构、登记效力等事项做出规定,为了推动融资租赁登记法律法规的建立和完善,乙方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根据甲方自愿申请,提供融资租赁登记与查询服务
(三)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与融资租赁登记的法律效力不属于本协议的约定事项范围
(四)进行应收账款质押与融资租赁的登记和查询,应当注册为登记系统的用户
登记系统用户分为常用户和普通用户
登记系统的常用户可以进行应收账款质押与融资租赁的登记和查询,普通用户可以进行应收账款质押与融资租赁登记信息的查询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有权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注册成为登记系统的常用户或普通用户,根据注册用户类型享受乙方提供的不同服务
甲方申请常用户的,应当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常用户开通申请表》(以下简称《常用户开通申请表》,见附件)
(二)甲方应对包括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在内的以该用户名义进行的登记、查询等所有操作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三)甲方可拨打乙方开通的服务电话400-885-8500咨询登记系统使用有关问题
(四)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正确、完整、真实的用户注册申请资料,并根据实际变化情况及时更新
因注册资料有误引起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