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一)第一条为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合法、适当,提高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质量,根据《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如何具体适用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适用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行政处罚的裁量适当,以准确适用法律为前提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不同层级效力的数个法律规范的,优先适用层级效力较高的法律规范
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触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优先适用特别法
第四条行政处罚的裁量,应当遵循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量当事人的动机、目的,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做到合法、适当
第五条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照等行政处罚种类,法律、法规规定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应当根据综合裁量的原则决定单处或者并处
第六条决定作出减轻、从轻、从重行政处罚的,在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应当书面说明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七条法律、法规在其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应当先行责令改正的,应当先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或者超过合理期限不改的,依法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
责令改正的期限根据案件实际确定,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对于改正期限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时不满十四周岁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