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尊敬的纳税人:您好!一年来,您以自己辛勤的劳动,创造了社会财富,也为国家增加了税源,为我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在此向您表示衷心的感谢,并致以崇高的敬意。为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促进和谐社会建设,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对个人所得税进行了修订。按照新税法的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上年度取得的综合收入超过12万元的,无论是否已全额缴纳了税款,均应自行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如果您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请您务必于2007年3月31日以前,到主管地税机关履行法律赋予的申报义务,您的申报纪录将作为今后为您建立纳税诚信档案的依据。如果您申报的所有收入均已于年度中间全额缴纳了税款,则此次申报您可以通过邮寄或自行到纳税服务大厅办理两种方式完成。如果您还有需要补缴的税款,则需要您前往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办理补税手续,在此,税务部门也善意地提醒您,请您尽量在申报期内提前办理,以避免拥挤、排队而耽误您宝贵的时间。如果您确因公务繁忙,无法亲自办理纳税申报事宜,您也可授权您的代理人代为办理。如果您对申报工作还有疑问,请拨打当地的“12366”税收咨询电话、登录各级地税部门的网站或直接向您所在区域主管地税机关的税收管理员进行咨询。感谢您的理解、支持与配合!此致敬礼威海市地方税务局二00七年三月十三日一、政策篇1、个人所得税法修订的主要内容2005年国家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行了修订,主要有三处内容:一是将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费用扣除标准由每月800元提高到1600元;二是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三是增加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内容,进一步扩大了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2、税法规定:以下五种情形的纳税人需要自行申报(1)年所得12万元以上,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各项所得合并计算超过12万元的;(2)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3)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3、年所得的范围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以下各项所得超过12万元的,无论其平常取得各项所得时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或者是否已向税务机关进行了自行纳税申报,年度终了后,均应当按有关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具体包括:(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所得中包括以下项目,可不计入年所得的范围:(1)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a.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b.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c.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d.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e.保险赔款;f.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g.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h.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i.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2)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3)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二、申报篇1、申报表的取得年所得12万元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