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申報說明一、什麼人死亡應該辦理申報
(一)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指於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者,或無住所而有居所且在死亡事實發生前2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居留時間合計逾365天者)死亡時,在我國境內外遺有財產者,或經常居住在我國境外的我國國民及非我國國民(死亡事業發生前2年內,自願喪失中華民國國籍者,仍應依本法關於中華民國國民之規定課徵遺產稅)死亡時,在我國境內遺有財產,均應辦理申報
(二)大陸地區人民死亡在台灣地區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辦理遺產稅申報
二、誰是納稅義務人
申報書如何填寫
(一)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依序為1
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無遺囑執行人者,為繼承人或受遺贈人
無遺囑執行人及繼承人者,為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
(二)大陸地區人民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規定繼承台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或繼承大陸地區人民死亡遺留在台灣地區之財產者依法亦為第一(一)項所定之繼承人
(三)申報書繼承人及受遺贈人欄,請將全部繼承人姓名填入,繼承人中如有抛棄繼承權者,請在「繼承或抛棄」欄內註明「抛棄」字樣,繼承則註明「繼承」字樣
(四)申報書「與被繼承人之關係」欄,請填明納稅義務人之身分,如夫妻,父子、父女、兄弟、姊妹或受遺贈人等
三、應於什麼時侯辦理申報
向什麼地方申報
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即死亡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在限期屆滿前向稽徵機關申請延長之,惟其延長期限,除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特殊事由,得由稽徵機關視實際情形核定外,以3個月為限
(一)戶籍在臺北市、高雄市者,向當地國稅局總局申報
(二)戶籍在臺灣省省轄市者,向當地國稅局所屬分局或稽徵所申報,在臺灣省其餘地區的,向各鄉鎮市所申報
(三)被繼人如係於死亡前2年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