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信用证诈骗罪的若干问题一、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定义根据刑法第195条的规定,应如何表述信用证诈骗罪的概念,这是我们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目前,我国刑法学界对信用证诈骗罪的概念表述,从概括的方法而言,归纳起来大体上有以下两种:一是脱离刑法具体规定,只从刑法理论上予以表述。按这种表述方法进行的表述又非统一的而是多种多样的,比如,认为所谓信用证诈骗罪(1)“是指具有法定的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注:高西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修订与适用》,中国方正出版社1997年版,第473页。)(2)“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注:樊凤林、周其华、陈兴良主编:《中国新刑法理论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576页。)(3)“是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证骗取货物或银行款项的行为。”(注:梁华仁、裴广川主编:《新刑法通论》,红旗出版社1997年版,第232页。)(4)“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骗取财物的行为”;(注:张明楷著:《刑法学》(下),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651页。)(5)“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注:赵秉志主编:《新刑法全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30页。)(6)“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注:肖扬主编:《中国新刑法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17页。)二是根据刑法具体规定的犯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并结合刑法理论予以表述。如认为该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骗取信用证以及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行为。”(注:周振想编著:《刑法学教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431页。)笔者认为,在上述两种关于信用证诈骗罪的概念的概括表述方式中,相比较而言,第二种概括方法比较科学。理由主要是:第一,仅从刑法理论上对信用证诈骗罪予以界定,难以概括刑法条文所规定的犯罪的具体客观行为方式。例如,第一种概括方法几乎都表达了“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内容,但却没有涉及“骗取信用证”的行为以及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伪造、变造的“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活动的情况。第2页共8页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8页第二,其中有些概念的表述也是不够准确的,例如上述第二种观点的“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而所谓的“非法利益”应当说包含的范围过于宽泛,既可是非法的经济利益,也可是非法的非经济利益。然而从构成犯罪看,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显然不好理解为可以包括为“谋取非法的非经济利益”。应当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界定主观要件是科学的,而且符合一般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私财物主观要件的特征。第三,信用证诈骗罪是从普通诈骗罪中分离出来的特别诈骗罪,分离的目的,是为了强调该种诈骗活动的客观行为方式。然而,第一种概括方法中均没有涉及到刑法第195条规定的使用伪造、变造的“附随的单据、文件”进行诈骗活动和“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情况。而第二种概括方法则避免了上述问题,它既以刑法条文的具体规定为根据,又结合刑法理论揭示了该罪的法定内涵和外延,具有准确性、科学性。因此,笔者认为,应以采用第二种概括方法所表述的该罪的定义为宜。二、关于对信用证诈骗罪客观行为及行为方式的理解根据刑法第195条规定,可将本罪的客观行为概括为“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但具体的行为方式,则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骗取信用证;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即行为表现为“使用、骗取”信用证及其附随的单据、文件,和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信用证是银行有条件保证付款的证书。信用证结算方式是在异地贸易,特别是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当今世界各国进出口贸易的一种主要的结算方式。信用证是开证银行根据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