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文件浙国税进〔2002〕21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免、抵、退”税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各市、县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稽查局、直属征收分局《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本实施意见从2002年1月1日起执行(以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按现行会计制度有关规定在财务上作销售的时间为准),浙国税进[2001]17号文件停止执行
此前的规定与本实施意见有抵触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各地以前实际操作如与本实施意见不一致的,自接到本通知的次月起调整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二OO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浙江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试行)》为切实加强对“免、抵、退”税管理,进一步明确税务机关内部相关部门工作职责,便于出口企业准确计算、及时申报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031号)等文件和国家相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