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复中心档案管理制度******康复中心档案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工作机制,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建档、集中存放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中心各项工作中具有归档保存价值的所有文件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声像或电子资料以及实物等。第二章分类管理第三条中心档案实行分类归档原则。(一)纸质文字档案1-1归档范围本中心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纸质文字材料,包括上级机关文件、中心文件、相关单位的文件等均属归档范围。1-2归档要求1-2-1立卷归档的文件,应遵循文件形成规律的特点,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保证文件齐全、完整、便于4-2归档要求4-2-1应归档的实物材料必须齐全、完整、集中存放。4-2-2实物材料分属类并按时间顺序排列、编号、编目。4-3归档时间实物档案在其形成后一个月内,由所属部门完成登记归档。第三章部门职责第四条中心办公室是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各部门设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本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等工作,如因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管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并应及时通知办公室。第五条对具有法律效力、政策法规等重要材料,应及时将原件交由办公室存档管理。第六条对涉及到残疾人个人信息隐私部分资料应加强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任何人不得外泄利用。第七条对单位规定的重大项目中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各部门须定期向办公室移交,集中管理。第八条为便于档案可以随时调出查阅和使用,各部门管理员应实施档案的动态管理,及时登记,对无故丢缺失档案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第九条各部门要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两年以上非常用档案可登记造册,打包统一交办公室存放。第四章保管及销毁第十条档案的保管期限为永久、定期两种。永久保管的档案主要包括:(一)上级部门制发的本中心演变、人事任免等资料;(二)上级部门制发的属于本中心重要业务工作的文件;(三)中心制定的规章制度相关文件;(四)中心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所形成的主要文件资料;(五)中心重大事项的请示及上级部门的批示、批复;(六)中心重要合同协议、资产等级等凭证性文件资料;(七)重要业务与相关单位的来函、复函等;(八)需永久保存的会计档案。非永久保存的档案保存期为10年。第十一条档案销毁(一)每年对超过保存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对确无保留价值的档案进行销毁;(二)对销毁档案的鉴定,应由中心负责人、存档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鉴定小组负责鉴定工作;(三)凡应销毁的档案应逐件登记造册,出具书面报(四)告,批准后方可销毁;档案销毁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两人以上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