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与法律·新闻知识慕明春在新闻舆论监督过程中,有时会引发公众的知情权同公民的隐私权冲突的问题,特别是对一些所谓的公众人物,这种情况尤为常见
如何调适两种相互对立的权利的矛盾,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给公众人物保留适度的个人隐私的空间,这是需要我们认真加以研究和解决的
一、隐私权与公众人物所谓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不为他人知悉,禁止他人侵扰的权利
从这个意义上说,隐私权天然排斥媒介的报道权与受众的知情权
社会出于对个人隐私权的尊重,不应当也没有必要去获悉和传播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但个人隐私也不是绝对不能公开的,每个公民只享有一定范围内保守私生活秘密的权利,并非在所有场合、所有领域、所有条件卞都享有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不受侵犯的权利
当个人隐私与社会公共利益发生冲突,保护隐私会危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隐私就可以被公开
“公共利益”原则的确立,是公众的知情权与公民的隐私权之间谋求平衡的法律思想的产物,反映了社会对两种相互对立的权利的价值判断和利益抉择,为新闻媒介传播涉及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的新闻提供了合法性的依据
按照“公共利益”的理论,不同的个人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担当的职责和履行的义务是不相同的,私生活领域切入社会公共利益的程度、频度也不相同,这就使得他们各自的隐私范围具有明显差异
一般来说,一个人所处的社会阶层地位越高,担任的角色越重要,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程度越深,同普通公众的社会交往越频繁,他的隐私权的范围就相对越小,最典型的就是所谓的“公众人物”
公众人物,是美国在世纪年代提出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的一个概念,“指因特殊地位或表现而为公众所瞩目者,如各级政府官员、主导寻求公众评价的各种公开的候选人、体育艺术明星、因重大不凡表现而影响社会的发明家和企业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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