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2012205003003001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委托人)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本编号为2012205003003001的《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委托人)》(“本合同”)由以下各方于2012年月日于北京市西城区签署:委托人: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名称及号码:(机构委托人填写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限机构填写):通讯地址:移动电话:固定电话:传真:邮政编码:E-mail: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金额:人民币(大写)万元¥(小写)元委托人认购的信托单位类型:优先级信托单位该信托资金应支付至以下账户(“信托募集账户”):开户银行:账户名: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银行账号: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为:开户银行:账户名:银行账号/卡号:受托人:名称: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洋注册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武定侯街2号泰康国际大厦9层联系方式:010-58845000传真:0100-58845111公司网址:www.zritc.com鉴于受托人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专业从事信托业务的金融机构,受托人推出了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委托人自愿将其合法所有的资金加入该信托计划获取相应收益,委托人、受托人现经平等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签订本合同,共同遵照执行。第一条释义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1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指“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1.2信托合同:统指《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委托人)》和《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次级委托人)》及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3《信托计划说明书》:指《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其有效修改和补充;1.4《认购风险申明书》:指《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认购风险申明书》及其有效修改和补充;1.5信托文件:指包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委托人)》和《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次级委托人)》等书面文件在内的规定信托计划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1.6交易文件:指受托人与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阳光壹佰集团”)、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简称“阳光一百(辽宁)”)、项目公司等各方就以信托资金对项目公司进行股权等投资事宜签署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监管协议》、《股权转让协议》等法律文件。1.7受托人/中融信托:指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1.8委托人:指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合同的委托主体,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合格投资者条件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委托人包括优先级委托人和次级委托人。1.9优先级委托人:指签署《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优先级委托人)》并认购信托计划优先级信托单位的主体。1.10次级委托人:指签署《中融-阳光壹佰国际新城股权投资集合信托计划信托合同(次级委托人)》并认购信托计划次级信托单位的主体。本信托计划次级委托人为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1.11受益人:指在信托计划项下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时即为受益人。享有优先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优先级受益人”,享有次级信托受益权的受益人为“次级受益人”。1.12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本信托计划项下享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受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