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9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9页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照表发布时间:2011-06-18来源:湖南省地方税务局:新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照表旧实施细则新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所称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非应税劳务)
第二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以下称应税劳务)
加工和修理、修配,不属于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称非应税劳务)
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第三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
但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包括在内
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第七条除本细则第八条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一)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二)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三)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四)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