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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外交机构的半殖民化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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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外交机构的半殖民化理藩院:是清朝统治蒙古、回部及西藏等少数民族的最高权力机构,同时也兼管处理对俄罗斯的外交事务。其他夷国来,由礼部接待。五口通商大臣:《南京条约》开五口,为管理东南沿海五口通商事宜,清政府1844年在广州设置五口通商大臣,办理五口通商及对外交涉事务。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外国侵掠势力深入长江流域,上海代替广州成为对外贸易的中心,五口通商大臣又移驻上海,1861年后归总理衙门管辖。五口通商大臣最初由两广总督加封钦差大臣头衔兼任。1859年(咸丰九年)将五口通商大臣衙门移驻上海,改由两江总督兼职。所以当时外国人要与清政府进行外交交往及其不便。总理衙门:鸦片战争前,清政府认为同外国关系仅是“理藩而已,无所谓外交也”。俄国使臣来华,沿例由理藩院接待,其他各国均由礼部接待办理。鸦片战争后,由两广总督专办与欧美国家的交涉,特加钦差大臣头衔,称“五口通商大臣”。《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相继签订后,各国在华设使馆、驻使节。他们不愿意以“蛮夷”的身份同带有封建社会衙门习气的清政府的外交机构“理藩院”打交道,同时认为地方总督无权处理涉外事务,多次要求建立专门机构。外务部:1901年,应西方列强的要求,清廷将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为外务部,班列六部之首。任庆亲王奕劻总理外务部事务,外务部管辖的范围极广,负责一切对外交涉的事务,除签订条约、划定疆界、派遣使节外,更多的是有关通商、海防、路矿、关税、邮电、华工、传教、游历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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