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已由XX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5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5年5月30日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05年5月27日XX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珠海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经济特区内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全社会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建立健全交通事故防范责任制,完善交通基础设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应当对所属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第四条本条例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交通、建设、城管、规划、国土、环保、司法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第五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章车辆第1页共8页第六条下列机动车辆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一)微型载客、微型载货汽车;(二)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
第七条下列非机动车不予注册登记,禁止在道路上行驶:(一)电动自行车;(二)人力三轮车
经济特区外的电动自行车不得进入经济特区内行驶
第八条摩托车不予注册登记,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执法机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