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制还是股份制:农村信用社发展的制度逻辑湖南大学金融学院陈雪飞摘要:在以农户为主要生产单位的农村地区,农村信用社进行合作制改革既有必要,也有可能
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存在的必要性在于它兼顾了效率与公平,而其存在的可能性在于它已经存在
不应该把合作制原则或合作金融特征作为合作制农村信用社的衡量标准
互助融资是合作金融的基本目的,同时也应该是衡量合作制的农村信用社的主要标准
关键词:农村信用社合作制股份制合作金融一、问题的提出经过100多年来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合作金融已经遍及全球
在农村发展信用社既合乎理论逻辑,也在实践中被绝大多数国家所证实
但多年来,农村信用社在我国的发展却遇到了来自理论和实践方面的难题
从实践上看,解放后我国农村信用社已有50多年的发展历程,其间经历了许多波折,曾几度走上官办道路,没有始终坚持合作制原则
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1996年以后,根据中央的有关精神,对农村信用社一直在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规范,但在实践中一直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
一种极为普遍的看法是目前我国的农村信用社离真正的合作制还相差甚远
与些同时,少数地方已经成功地对农村信用社进行了股份制改革试点
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方向究竟是合作制还是股份制,这是我们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
从理论上看,改革开放以后,学术界曾一度普遍认为农村信用社应该坚持合作制,但近年来则逐渐出现了一些争论
争论主要集中体现为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社一直背离合作制的原则,所以其改革和发展的重点应该是严格按照合作制原则进行规范;另一种改革观点则刚好与此相反,认为合作制原则在中国农村金融领域根本行不通,农村信用社应该改制为股份制商业银行
在争论的过程中,坚持合作制改革者虽然认识到了合作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但却没能深入地论证其可行性,特别是不能很好地解释为何我国农村信用社事实上没能按合作制进行规范;而认为应该进行股份制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