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或大型集团组建、设立新的子公司、孙公司或收购现有公司的股权有多种方式,其中交叉控股、相互持股、循环持股等三种股权模式比较特殊
目前,《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尚未对上述三种持股方式下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作出明确规定
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应该如何进行处理呢
本文对此作一探讨
一、交叉控股模式下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一)对交叉控股模式的基本认识交叉控股模式是指上市公司与其下属子公司或上市公司下属两个子公司合资成立新公司,一方占绝对控股权,即为交叉控股模式
(二)交叉控股模式下合并报表编制中的问题这种投资方式根据对新公司或所收购的公司的控股比例的不同存在以下两种情况(以下将上市公司或企业集团简称母公司,其下属控股子公司简称子公司):(1)母公司与子公司或两个子公司中的一方持有50%以上,另一方持有20%以上,且合计持股比例为100%;(2)母公司与子公司或两个子公司中的一方持有50%以上,另一方持有20%以下,且合计持股比例为100%
上述两种情况中,根据现行企业会计制度及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第一种情况下投资双方对新公司或所收购公司的投资核算方法均应采用权益法;第二种情况下,占绝对控股的一方(以下简称多数投资方)采用权益法核算,占股份20%以下的一方(以下简称少数投资方)应采用成本法核算
在第一种情况下,由于双方均采用权益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会计核算,因此双方期末账上所反映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余额中均已包括对被投资单位所实现净利润的确认,从而在母公司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不会存在任何问题
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则会存在两种情形:1、被投资单位期末实现利润但不分红或亏损的情形
由于少数投资方采用成本法进行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因此期末并不对被投资公司按其持股比例进行损益调整,从而导致双方期末账上所反映的长期股权投资的余额之和不等于被投资公司的所有者权益的金额(其差额即为按成本法核算的一方未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