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纠纷案件的特点、问题和建议国务院于2003年9月1日颁布实施《物业管理条例》,经过四年的施行,为配合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而进行了再次修订,但是从审判实践来看,其并没有为物管纠纷的解决找到一条明确的出路
下面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近几年审结的物管纠纷案件为例,就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进行粗浅的统计和分析
一、物管纠纷案件存在的特点及问题物业管理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并无明文规定,它属于合同法中的无名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共性,但它还有其自身的特点
1、从案件数量上看,涧西法院自2004年至2007年共受理物管纠纷案件134件,其中2004年受理22件,2005年受理32件,2006年受理38件,2007年42件,在案件受理数量上呈现出不断增长的趋势
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实现了住房商品化,物管纠纷是伴随着住房商品化和住房管理市场化的出现而产生的一种新类型案件
近几年来,人们对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带动房地产开发业不断升温,各地房源出现供不应求的局面,房价也不断翻新,随之而来的是购买房屋后引起的物管纠纷案件逐年增多
这种趋势在各地法院都已普遍地表现了出来
2、从诉讼主体上看,这四年间审结的134起案件中,由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有107件,占总数的79
9%,且胜诉率较高
由业主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则仅有27件,占总数的20
1%,而业主提起诉讼的案件,胜诉率往往较低
相对于业主个人来讲,物业服务企业作为一个企业还是属于强势主体,其一般都有相对较为固定的专业律师来负责企业的法律业务,因此,无论是在法律知识和证据收集上,还是在诉讼经验方面,甚至是在合同中对责任的规避等方面都比业主更有优势
因此,对于物管纠纷这种新类型案件,由于其在我国产生的时间并不长,无论是审理案件的法官,还是物业服务从业人员,都还仅仅是处于不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