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住房政策性公积金贷款(本文仅供参考,以办理时政策为准)个人住房政策性(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的贷款
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的住房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提供抵押
如借款人不能按照政策性个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的规定偿还本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所辖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心)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
一、贷款条件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借款人具有大连市城镇户口;2、借款人及所在单位在本市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从后往前推算);3、有稳定的职业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4、具有购买自住住房的合法合同或协议,并有所需规定比例的自筹资金;5、有符合《担保法》规定的财产作为贷款抵押;6、同意办理置业担保或抵押物财产保险;7、同意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注:借款人所在单位连续欠缴公积金超过3个月(含3个月)的不予贷款
二、贷款范围中心对购买以下类型住房予以贷款:1、商品房(开发商须与中心签订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合作协议);2、现住房(房改购买产权);3、无产权房(动迁投资代建、部队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4、二手房(上市交易的存量房);5、拍卖房(拍卖公司须与中心签订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合作协议八注:豪华住房(别墅)、公建房、商住两用房均不予贷款
三、贷款额度根据以下要求计算取最低值为公积金贷款额度:(一)借款人及辅助借款人月缴存公积金额/缴存比率×(A+缴存比率)×l2×贷款年限
(二)(1)购买商品房的,纯公积金贷款所贷额度不得超过房款总额的80%;组合贷款所贷额度(含商业按揭部分)不得超过房款总额的70%
(2)购买现住房的,纯公积金贷款所贷额度不得超过房款总额的70%
(3)购买无产权房、二手房或拍卖房的,纯公积金贷款与组合贷款所贷额度均不得超过交易价和评估价较低值的60%
(三)借款人一方申请公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