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资产证券化中特殊目的载体SPV探讨摘要:随着抵押贷款证荠化试点的即将实施,国内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研究,也从最初的可行性分析论证阶段迅速过渡到对具体操作模式的探讨上
本文将聚焦目前热点问题之一,即特别目的机构SPV的设立模式,通过比较各种不同观点及对环境分析,并结合我国特点进行探讨
关键词:资产证荠化;特别目的栽体;SP资产证券化作为全球最具魅力的金融创新产品之一,越来越引起国内金融界的关注
随着抵押贷款证券化试点的即将实施,国内对于资产证券化的研究,也从最初的可行性分析论证阶段迅速过渡到对具体操作模式的探讨上
争论最激烈的热点问题之一是围绕特别目的载体SPV(SpecialPurposeVehicle)的设立展开的
本文将比较各种不同观点的优劣,从不同模式人手进行探讨
一、SPV的性质及其特点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通常并不把拟证券化的贷款组合直接卖给投资人,而是把贷款组合首先卖给一家专门从事资产证券化设计和发行的中介公司,该中介公司即SPV
SPV是发行人为了迎合法律的要求而特设的一个法律概念上的实体,是整个资产证券化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它对发起人提供的贷款组合进行评估,确定购买价格,完成购买交易,实现“破产隔离”
为了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不受侵害,一般都规定SPV必须是一个不能破产的实体,这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SPV本身不易破产;二是SPV与发行人之间的证券化资产买卖行为必须是“真实销售”
所谓真实销售是指资产在出售以后即使原始受益人遭到破产清算,已出售资产也不会被列入清算财产的范围
如果不能实现“真实销售”,则这种证券化行为只能被认定为是一种担保融资
事实上,最大限度地降低发起人破产对证券化交易的不利影响并防止发行人自身的破产是SPV的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获得专业分工的效益,SPV将对贷款进行包装组合,完善证券化结构;通过优次分级、超额担保、备付金帐户、信用证等形式对基础资产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