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建立综合性银行的法理分析「论文摘要」:本文对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条作出了检讨,认为第43条对解决我国金融业的问题的作用非常有限,不再适应金融业的发展
笔者通过对德国综合性银行的历史和制度上的分析,认为德国综合性银行模式比美国的分业经营模式更加适合我国
关键词:综合性银行金融体系商业银行银证分业经营引言社会的稳定,在于经济的稳定繁荣;而经济的稳定,取决于金融业的稳定
同样金融业的稳定性很大程度上依赖银行系统的稳定和抵抗风险的能力
因此选择适合我国国情的银行经营模式显得尤为重要
商业银行的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一直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的重大争议焦点,而混业经营已为大势所趋
混业经营也有不同的方式,大多数学者赞同我国银行业要跟随美国的发展方式,但是笔者认为在中国现有的金融体系和法律框架之下,采取德国式的综合性银行更加适合中国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法学界对德国的综合性银行的研究是不深入的
大多数文章都仅仅局限于对德国银行体系的简单介绍,而对综合性银行得以建立的制度条件缺乏分析,而且有少数文章还带有误导性
因此笔者在介绍德国综合性银行那部分时,为了准确起见,都直接参考外文资料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商业银行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之争作一个简单的回顾,接着对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3作出检讨,从而指出分业经营再不适合我国银行业得发展,第三部分就通过对比德国和中国得现实情况,发现中国与德国的现实情况非常相似,从而提出我国可以引进综合性银行的结论,并且对我国银行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了笔者不成熟得看法
一、商业银行分业经营与混业经营之争自从1933年美国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Glass-SteagallAct),将商业银行业务与投资银行业务严格分离,实行分业经营体制以来,银行参与证券业务的问题一直是理论和实务界的重大争议问题
尤其在目前,随着金融交易技术进步、信息处理和传输手段改进,金融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