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篇审计管理第Ⅴ章审计管理25、内部审计制度26、内部审计工作操作规程27、审计工作底稿复核制度28、审计整改落实管理制度29、内部审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30、内部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公司各项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的监控,并规范公司内部审计行为,依据国家有关审计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结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此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经营性部门
第二章审计类型与实施第三条审计类型:(一)例行审计
按照集团公司审计计划,对所属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每年至少审计一次
(二)离任审计
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在建工程总经理,供应、物流、销售等经营性部门总经理离任前,由集团公司财务部按国家相关规定对离任人员在职期间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离任审计
(三)专项审计
对集团公司所属各公司、经营性部门存在的重点问题及员工举报的问题进行专项审计
(四)其他审计
集团公司要求开展的其他审计活动
第四条集团公司决定对所属各公司进行审计时,由集团公司财务部签发《审计通知书》
第五条《审计通知书》签发后,审计部门应当委派至少由两名审计人员组成的审计小组,并指定其中一人为组长,开展审计工作
审计小组组长对该次审计工作结果负全部责任
第六条审计人员开展审计工作,应当以下列法规、制度为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国家相关财经纪律;(二)《企业财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制度》、《企业会计制度》;(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四)集团公司财务管理制度及内部控制制度
第七条审计内容:(一)各类会计凭证、帐薄、报表、档案;(二)各项内部控制制度;(三)各类合同、协议、文件资料
第八条审计人员应对被审计公司(部门)的各类实物资产进行清查核实,不能全部清查核实的,应当清查核实,清查结果应当足以形成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