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私人银行业务基本范畴的文献综述本文所发现的、最早论述私人银行业务基本范畴的文献是唐新宇(1989),该文将私人银行业务界定为银行为富有阶层个人提供的资金管理和投资服务,指出私人银行业务的范围不仅涉及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信托等,而且包括商人银行(投资银行)的投资管理、财务顾问、基金管理、证券买卖等,并将其誉为“零售银行业务的金字塔塔尖”[1]
真正出现大量此类文献的时段,是中国加入WTO的2001年及其之后数年
徐卫国、刘红庆(2001)揭示了私人银行业务与银行零售业务与个人理财服务的明显区别,认为其核心是资产管理[2]
连建辉、孙焕民(2006)将私人银行业务界定为以家庭办公室为主要组织形式,向富裕人士所提供的高品质金融服务,并将私人银行业务称作“现代商业银行的战略核心业务”[3]
才凤玲(2009)对私人银行的界定更为详尽,认为“私人银行业务所提供的是从继承遗产开始到接受教育,为其打理庞大的继承财产,然后协助接管企业、运营企业,一直顾问到客户年老体衰,辞世前安排遗产
这是专门面向富有阶层的个人财产投资与管理服务,这项业务的特点是根据客户需求提供量身定做的金融服务
服务涵盖资产管理、投资、信托、税务及遗产安排、收藏、拍卖等广泛领域,由专职财富管理顾问提供一对一服务及个性化理财产品组合
”[4]叶菲(2009)则对私人银行的涵盖范围做了进一步补充,认为私人银行不仅包括金融服务,还包括“很多与客户日常生活相关的非金融服务(移民、子女教育、医疗等)”[5]
以上文献站在各自角度,分别阐述了私人银行业务的定义和具体形式,不过基本内容并无太大差异,都指出了私人银行业务的核心是以资产管理为核心的、面向富裕阶层的金融服务
2005年,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指出“商业银行代理客户进行有关投资和资产管理操作的综合委托投资服务”[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