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近几年来行政案件协调解决的调研报告一、行政案件适用协调机制解决的依据基于“司法不能干预行政”的原理,在我国,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是明确的
行政诉讼法第5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就成为了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之一
但是近年来,随着中央提出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最高法院也开始在各级法院中推行“和谐司法”的理念
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曹建明在第五次全国行政审判工作会议闭幕式上说,在当前各种社会矛盾凸显的形势下,人民法院既要运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又要大力弘扬“和为贵”的传统文化,树立和谐司法的理念,注重运用协调解决的方式化解行政争议
同时,行政案件协调解决也反映了行政诉讼目的的悄然变化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是设立和实施行政诉讼制度的目的,对此在《行政诉讼法》制定前和实施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理论界和实务界几乎没有什么争议
但是,随着人们对司法规律探索和认识不断的深入,司法的本质属性“中立性”也越来越被更多的人所接受
而“中立”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完全做到居中裁判、客观公正、不偏不倚
行政诉讼,不过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在具体行政行为关系中发生了“争议”后,行政相对人提请法院解决其“争议”的活动
因而行政诉讼的目的也就是通过各种途径化解行政争议罢了
既然法院是作为完全中立的“裁判者”来解决行政诉讼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那么包括“协调”在内的只要是有利于争议解决的所有方法都可以使用
至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则是行政诉讼的客观结果而已
正是在上述理念的指导下,各级法院均开始了各式各样的行政案件协调机制的探索,*法院也不例外
二、*法院近年来行政案件的协调处理情况*法院*年至2007年9月共审结各类行政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