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协议1.《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的国际标准《巴塞尔协议》的内容由四部分构成:①资本的构成②风险资产权数的规定③标准化比率④过渡期和实施安排(一)关于资本定义及构成1.核心资本(一级资本):占银行全部资本的50%以上★实收资本:完全缴足的普通股,永久性非累积优先股★公开储备:通过保留盈余或其他盈余,并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的储备包括:股票发行溢价、保留利润、普通准备金和法定准备金的增值等2.附属资本(二级资本)★未公开储备:反映在损益表上并为银行监管机构所接收的储备★重估储备:房产业重估储备、证券重估储备★普通准备金、普通呆账准备金★带有债务性质的混合资本工具★次级长期债券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此外,对资本中应予以扣除的模糊成分作出规定:(1)以核心资本中扣除商誉(2)从资本中扣除对充实银行业务和金融活动的附属机构的投资。(二)风险资产权数的规定1.风险权数为02.风险权数为20%3.风险权数为50%4.风险权数为100%(三)标准化比率《巴塞尔协议》规定: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最低标准为8%,其中核心资本至少为4%,核心资本比率=核心资本/风险资产×100%=核心资本/∑(资产×风险权数)×100%≥4%总风险资本比例=(核心资本+附属资本)/风险资产×100%=核心资本+附属资本/∑(资产×风险权数)×100%≥8%(四)过渡期和实施安排《巴塞尔协议》设置了分三个阶段实施的过渡期:◆从协议生效到1990年底为初期阶段鼓励各国努力增加资本金、为达到目标比率作准备。◆1991年初到1992年底为中期阶段要求各国银行的最低资本充足率达到7.25%,其中核心资本充足率至少为3.625%◆1992年底至1997年9月过渡期基本结束:各国银行的资本充足率都应达到8%,其中资本充足率至少为4%。2.《巴塞尔协议》之补充协议1996年巴塞尔委员会对资本协议做了补充,几经修改,广泛征求意见。2003年4月底公布第三稿。新协议于2006年底在十国集团开始实施。新协议的三大支柱: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规定第二支柱:外部监管第三支柱:市场约束3.《巴塞尔协议》Ⅲ◆《巴塞尔协议Ⅲ》规定,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另外,各家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该规定将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巴塞尔协议Ⅲ》的中国解读资本充足率、拨备率、杠杆率、流动性四大监管新工具信用风险的定义、细分、原因定义: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委员会对信用风险的定义为:由于债务人违约而造成的损失风险。考虑到我国金融行业的发展水平,混业经营还未成气候,信贷仍是银行的主要业务,一级上述观点中其他信用风险表现形式的复杂性,为了保证学习的目标指向明确,在银行这样的特定环境下,我们将信用风险定义为:由于借款者违约而导致银行遭受损失的可能性,在此,信用风险等同于信贷风险。细分:◆敞口风险:是指剔除了可以足额抵偿以外的可能发生违约的风险金额。◆违约风险:是指发生违约事件的可能性,违约包括:1、没有履行一项支付义务,即付款违约;2、违反一项约定事项,即技术违约。◆追偿风险:是指在发生违约事件时追索保证人或处理抵(质)押物还不能实现债权的损失可能性。◆违约损失=违约发生时的风险金额—追偿额形成信用风险的原因:◆(回顾)信用的内涵综合社会、经济、哲学几方面对信用的定义,信用是主观上诚实守信意思和客观上对借贷契约履行能力相互统一的一种动态经济过程。在金融领域,信用这个专用名词是一个借贷过程的总称,或者可以简单理解为一个借贷合同从生效到终结的整个过程;这个过程包含授信人、受偿人和契约三个要素。其重要特征:基于履约信任,贷方向借方提供货币(或者实物、劳务)的使用权,借方向贷方延时支付。◆偿债意愿◆偿债能力:第一还债来源、第二还债来源◆宏观经济波动:企业正常经营受影响◆体制不完善:破产逃债、兼并逃债、承包、租赁逃债、关联交易逃债◆银行权益保障机制不完善法院裁判原则;地方政府干预司法公正;担保抵押制度和法规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