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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信息月报(XXXX年第十二期)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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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信息月报第12期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2010年12月目录★涉税通知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二、征收期波形图三、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四、12月份新办企业培训通知五、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公告★政策公告一、国家明确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二、两部门联合发布新的支持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三、总局明确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四、总局明确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五、省局明确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税有关事项六、国家发布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纳税指南一、园区地税局网站“办税指南”栏目正式更名为“纳税指南”二、园区地税局网站“政策法规”栏目新增内容三、园区地税局网站“纳税辅导”栏目新增内容四、园区地税局网站“软件表单下载”栏目新增内容五、税收优惠政策系列专题(三)★12366热点问题涉税通知一、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及申报期限本月申报的税种、基金(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按月申报的企业须申报)。申报期限:12月1日—12月15日。二、征收期波形图请纳税人参考申报人数分布情况,合理安排申报时间,注意避开高峰期。三、本月局长接待日活动安排时间:12月15日上午9:00-11:30;地点:苏州工业园区星海街198号2楼办税服务厅;2010年11月征收期波形图010002000300040005000600070008000123456789101112131415申报数据接待局长:赵新;欢迎广大纳税人积极参与。四、12月份新办企业培训通知12月8日园区地税局将在12楼会议室举办新办企业纳税辅导,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00-5:00(两场培训,内容一致)。参加辅导企业名单、参加场次及携带资料详见园区地税网站首页“涉税通知—12月新办企业培训通知”。五、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公告近日,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苏州工业园区国税局和苏州工业园区地税局依据《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联合发布了苏州工业园区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公告,公告中列明了非营利组织的免税待遇、非营业组织的认定条件、非营利组织认定的申请时间、非营利组织认定的受理机关、非营利组织认定需要报送的资料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具体内容可详见园区地税网站首页“涉税通知-关于开展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的公告”。如需了解详细信息,请登陆苏州工业园区地税网站“涉税通知”栏目查询。政策公告一、国家明确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选自财税[2010]103号)近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对外资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下同)2010年12月1日(含)之后发生纳税义务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外资企业2010年12月1日之前发生纳税义务的“三税”,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二、两部门联合发布新的支持促进就业税收优惠政策(选自财税[2010]84号)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该通知明确,自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相关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三、总局明确企业取得财产转让等所得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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